3.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尚嫌不足,执法手段不够充分。主要表现为:其一,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目前,环保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普遍感到缺乏必要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力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由于目前环保法律几乎未授予环保部门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无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常感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决定了环保执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弱的状态。其二,环保部门缺乏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力。从理论与实际的需要看,环保部门应拥有限期治理决定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权力,以加强环保部门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目前我国环保法律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他法律均将这些权力赋予地方政府。然而地方政府往往偏重于考虑产值、效益、职工收入、失业率、社会稳定等因素,并未以环境保护为其考虑问题的真实出发点和立足点,故往往难以“狠”下决心做出这方面的决定。这无异于客观上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无形中降低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
4.环保执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够,未形成清晰明了和统一的执法标准。这即不利于实现环保执法的公正性,又给环保部门依法行征的形象打上一定程度的折扣;同时,亦无益于有效地监督环保执法活动。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鼓励民众参与环保执法的激励机制,民众参与环保执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并不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主程序在环保执法领域的应用受到限制。
5.执法中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尚未真真建立起来。其一,有关部门因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措施,而难以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其二,对其他部门给违法者“开绿灯”的行为,由于无相应的监督机制,而无法给予有力的制约。第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然而事实上,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往往"视而不见"。因此,群众常常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却不能超越职权的执法。又如建设、国土、水利、计划等部门常常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予以非法审批。环保部门对这些给环境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的行为,更是力不从心,甚至是毫无办法。
四、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治理
1.目标 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使地质勘查业和石材矿产开发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支持地勘单位对短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提高可供性,切实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石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优势矿产开采总量的调控目标少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目标,体现政府代表全社会利益对矿产资源科学管理的意图。
2.主要任务:规划的任务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三个大的方面,涉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调整;鼓励、限制、禁止开发区的划分、提高利用率;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内容。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对新建矿山要确定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三废”排放控制方案的审查,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管理;对开发矿山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监测,严格控制矿产开发中的“三废”排放,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引导企业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闭坑矿山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摸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闭坑矿区生态环境。对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明显不相协调、开采技术落后、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联合整改,实现矿产采掘业、加工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总之,环境保护和与时俱进更加突出了思想路线的开放性。与时俱进昭示和要求人们要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眼光,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既要着眼国内,也要着眼世界;既要着眼现实,也要着眼未来。只有把这些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对大局了然于胸,才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思想路线自身就是一个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体系,它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