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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露天矿山技术规范》(JC××××-200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27  浏览次数:343

      4.矿产开发利用研究
石材露天矿山建矿前应进行矿产开发利用研究,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应由资料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5.矿山设计
石材矿山在开采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开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6.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恢复、地质灾害评价
矿山规划阶段应对土地资源现状、矿区周围的环境要素进行调研,在矿山开采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矿山在开采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水土保持和恢复方案,对地质火灾进行评估。
      7.安全评价
矿山安全评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承担,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8.矿山技术人员配置
      8.1矿山企业应配备适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8.2矿山企业除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外,还须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的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
      9.石材露天矿的开采境界
      9.1开采境界的确定
      9.1.1单元矿床应由单一矿山企业开采,单元矿床有多家企业开采时,应各自形成独立的开采,运输系统。矿山边界不得相互穿插,包含。
      9.1.2剥采比
      根据不同矿山的地质条件,确定经济剥采比,一般矿山剥采比不超过0.5:1,稀有特殊品种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经济剥采比圈定和调整露天矿最终开采边界。
      9.1.3露天矿山最终开采水平一般不低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确需延伸或凹陷开采的矿山,要求地质勘查单位为开采设计提供必要的矿床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9.1.4最终开采边坡
露天开采境界的最终开采边坡角应根据边坡岩石稳定性能及相关技术条件由设计确定。
      9.1.5同一山坡不得在空间上划分为上下2个和多个矿山企业同时开采。
      9.1.6最终开采水平的底盘宽度应不小于20m。
      9.1.7最终边坡的构成要素和参数的确定,按一般露天矿的设计规定进行。
      10.露天矿山的开采顺序和工作线的布置
      10.1开采顺序
      10.1.1露天矿山的开采顺序必须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10.1.2每个台阶应由地表向纵深推进。
      10.2采剥工作线应结合矿体产状、矿床类型、地形地貌、节理构造特征来确定。
      11.矿山开拓
      11.1公路运输开拓
      公路运输开拓适合于覆盖层厚度不大,缓倾斜矿床,荒料规格较大的矿山。
      11.1.1公路宽度要求:不小于5.5m,错车路段不小于11m。
      11.1.2公路坡度要求:最大坡度不大于9%;在特殊困难路段,重车上坡允许增加1%。
      11.1.3纵坡长度限制:当坡度在8%-9%时,纵坡长度不超过150m,缓和坡段长度不小于50m。
      11.1.4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不小于15%-20%.
      11.2起重机开拓
      起重机开拓是在采场适当位置配置起重设备,采用无沟开拓。将其站立水平之上或之下一定范围内工作台阶采出的荒料和废石吊运到装运水平装入运输车辆内。
      起重设备分为履带式、轮胎式、桅杆式起重机。
      11.3联合开拓
石材矿山常用的联合开拓方式。汽车运输于桅杆式起重机联合作业。适用于急倾斜矿体、覆盖层厚度不大、开采深度较大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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