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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工程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等业务用房工程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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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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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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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等业务用房工程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招标人为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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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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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地点:黄海大道北侧、地税局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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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规模: 规划总建筑面积19750平方米,其中主楼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附楼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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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范围: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等业务用房幕墙(含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幕墙窗、钢结构雨篷、无框玻璃门等)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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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开、竣工时间: 中标后20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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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果文件;奖项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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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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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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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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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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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估算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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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资质类别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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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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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X20130619736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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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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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建筑面积19750平方米,其中主楼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附楼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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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甲级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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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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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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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持有国家住建部(原建设部)核发的具备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甲级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等级证书;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必须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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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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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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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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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资格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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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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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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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报名条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的同企业有效劳动合同、首次公告开始之日前一年以来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须提供投标人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查询方式,以供备查),若所提供缴费记录起始日至首次公告开始之日不满一年,须同时提供新录用、调入等相应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首次公告开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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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招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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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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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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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集中踏勘。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要网上报名,请于 2013年6月24日 到 2013年7月15日 登录南通工程建设网,凭企业CA证书直接下载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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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开标现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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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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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3年7月15日 14:30 ,文本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 南通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信息系统为 南通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非全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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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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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布公告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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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南通市工程建设网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澄清、中标公示等招标信息约定的唯一公开发布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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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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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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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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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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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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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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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399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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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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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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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贾广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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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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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13-8882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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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13-8181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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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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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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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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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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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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